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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经济工会委员会职工创业小额贷款宣传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2  来源:达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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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和经办金融机构(一)贷款对象1.具有达州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含
 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和经办金融机构
(一)贷款对象
1.具有达州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含两年)以上,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微型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复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2.经就业局、财政局认定并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的小企业。
(二)贷款条件
1.个人申请贷款的条件:①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创业;②有30%自有资金和还贷能力;③已取得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④有固定经营场所;⑤经营项目状况良好;⑥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或提供抵、质押以及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经办金融机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①经就业局、财政局认定并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依法足额纳税;③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或提供抵押、质押以及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
(三)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市商业银行、市邮储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的其他商业银行为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
1.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男性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女性按每人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2.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或创办微型企业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微型企业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其中,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3.经就业局、财政局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按期还款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三)贷款贴息
1.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承贷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三、贷款担保
(一)个人小额贷款担保
1、信用担保
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借款人需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即:财政供给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年龄小于法定退休年龄2年的人员作反担保);由经办银行认可的各类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按银行和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由银行认可的其他信用担保的,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2、财产担保
借款人用财产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直接向经办银行提供财产抵押或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
四、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局提交书面贷款申请,领取和填写《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
(二)初审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未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报送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三)审核
1、当地就业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当地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担保
以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贷款的,经当地担保中心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反担保人条件后,符合条件的与借款人、反担保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和《自然人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手续,并签署意见。
其他形式担保、抵押、质押的,按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五)发放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对经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的小额贷款项目根据贷款条件审查后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原则上,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在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经办金融机构于每月末5日内将当月放贷和归还贷款情况汇总表报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事后跟踪及对创业效果的评估。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申请人自主创业的商务计划书,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企业还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合伙)》原件及复印件。
7.夫妻双方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9.借款人通过担保中心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人及相关资料。包括:①反担保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婚姻登记机关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③反担保人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担保承诺书》。
10.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本期和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5.《达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6.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微利项目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银发[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小企业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七、贴息申报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贴息报告,备齐贴息相关材料,报当地财政局审批拨付。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备齐贴息资金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贴息说明等材料送对应经办机构核实,报当地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当地财政局按季度对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八、贷后管理
贷款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防范贷款风险,并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示借款人还贷时间、地点和金额,按时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及逾期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各项费用。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催促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由担保机构担保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通报情况,采取措施,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如经办金融机构催收后逾期两个月仍未归还的,属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代偿(经办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有相关协议的,按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九、业务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
市就业局和各县(市、区)就业局。咨询电话:8096126、8096129。
 
 
 
 
 
 
 
 
 
 
 
 
 
 
 
 
 

达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的城镇和农村妇女(简称城乡妇女)或组成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组织。
第四条 申请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固定住所和能保证其项目基本经营所需要的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设备等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二)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用状况良好,有还贷能力。
 
第三章 贷款适用范围、额度及承办金融机构
 
第五条 贷款适用范围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所有微利行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性行业除外。
第六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非自主创业项目。
第七条 符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的妇女组织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
第八条 农村信用联社、达州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负责承办本市范围内妇女小额贷款工作。
 
第四章 贷款利率、期限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故需要展期的,可申请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已利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归还贷款的城乡妇女,可再次申请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申请书(含经营、创业及贷款使用计划)。
(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未婚证明或其他单身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没营业执照的出具承包合同或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合伙经营组织需提供合伙经营的营业执照以及合伙协议书。
(四)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城镇登记失业妇女需提供就业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提供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
(七)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填写达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乡(镇)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交县(市、区)妇联。
(三)县(市、区)妇联审核后将相关资料移交承办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贷款前调查。
(四)承办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后核定贷款数额。
(五)财政、妇联、人社部门进行贴息审核,出具贴息审核意见。
(六)承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七)财政部门按季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贴息。
 
第六章 贷款担保及贴息
 
第十三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一般由财政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不能提供反担保的,可用山林承包产权证、有价证券、实物抵押或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直接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财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要协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承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人社、人行、妇联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随时掌握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动态,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关键词: 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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