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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小微企业的涉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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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咨询员(以下简称Z);纳税人(以下简称A) Z: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A:我们打算成立一家代理公司,如果发生了国际货运代

咨询员(以下简称Z);纳税人(以下简称A)

Z: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A:我们打算成立一家代理公司,如果发生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应该给客户开具什么发票呢?

Z:若您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版),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您公司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版)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

A:我们公司刚成立,业务不多,暂时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如果我们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有没有什么限制呢?

Z: 2013年9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发票已不受开票金额2万元的限制。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在代开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A:明白了。那我公司在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替客户代垫了船运费等,应该怎样开具发票、怎样报税呢?从客户手中收回的代垫运费也需要交税吗?

Z:您好,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代收的船运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垫运输费用,不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一)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得向运输服务购买方(委托运输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对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A:听说国际货运代理业可以差额申报增值税,是吗?

Z:您好,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营改增应税服务都不可以差额申报增值税。

A:这样一来,我们公司的税负岂不是会很重?

Z:您好,首先,若您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深圳市目前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次,在2012年1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都可以享受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试点实施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实际税负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可以申请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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