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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达州市中心城区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2  来源: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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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净化城市空间环境,全面治理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杂乱现象,维护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
 为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净化城市空间环境,全面治理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杂乱现象,维护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达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决定对达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行政辖区,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新区规划范围)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 
  二、经依法许可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空置、破损、掉色、陈旧等情形或未按规定设置的,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自行进行整改。 
  三、凡在达州市中心城区街道(路、巷)两侧空间及建(构)筑物载体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到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五大队接受调查,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并清理好现场。 
  四、凡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定以及擅自设置和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其他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3月26日
 
关键词: 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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