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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推进中小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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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商务部进一步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审批频率。 昨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
商务部进一步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审批频率。

    昨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意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作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

    这是商务部今年来批准的第二批试点企业。本次批准的试点企业数量超越年初第10批的19家,创下历史新高。

    至此,试点企业总数过百,达到123家。

    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的总数现已突破700家,而在目前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内资试点、金融租赁)中,仅内资试点租赁公司需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

    这种“试点状态”,使内资租赁公司在三类租赁公司中处于最为弱势的政策环境中。比如,准入门槛最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外资租赁公司最低1000万美元,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最低1.7亿元。

    去年商务部召开的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上,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司长向欣曾表示,商务部要求各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申报的初审工作,提高效率,重点引导具有产业背景、实力强的大型企业,以及具有较强的服务中小企业、“三农”产业、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力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外,本次审批通过的试点企业中,除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早较快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新增数量较多之外,其他省份也开始发力。例如安徽新增了5家企业,辽宁、广东分别新增2家企业。

    在加速审批的同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强化了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

    7月23日上线试运行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将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纳入适用范围。

    商务部在《通知》中强调,将按照商建发560号通知、《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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